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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资产作为保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

  作者:  来源:  发布时间:2022-12-21 11:34:23  浏览量:0

关于开展资产作为保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

广期所发〔2022〕246号

各会员单位:
  自2022年12月22日起,广州期货交易所(以下简称交易所)开展资产作为保证金业务。根据《广州期货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   

一、可作为保证金的资产

标准仓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(以下简称国债)可以作为保证金。

二、折扣比率

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折扣比率为80%。

国债作为保证金的折扣比率为80%。

三、手续费

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手续费标准为月化1.5‰,国债作为保证金的手续费标准为年化0.5‰。

手续费以每日结算后标准仓单、国债折后金额为基数计费,按月收取,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收取上月手续费。计费周期内提取作为保证金的标准仓单、国债的,提取当日收取该笔业务当月应收的手续费。

四、业务办理时间
    资产作为保证金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如下:

资产

交存和提取申请提交截止时间

标准仓单

每个交易日14:55前

国债

每个交易日14:30前

特此通知。




广州期货交易所

2022年12月16日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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