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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|警示案例一:某科技公司非法集资案

  作者:  来源:  发布时间:2024-06-20 15:33:21  浏览量:0

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|警示案例一:某科技公司非法集资案

 

一、案情简介 

陶某伙同毕某某、李某、李某某等人先后于2015年8月至2018年4月期间,在某市以投资旅游服务项目、保本并获取公司股权为由,组织路演、召开众筹大会等宣传形式与投资人签订《合作协议书》,双方约定协议到期后返还投资人本金,并按投资比例转让公司股权给投资人。后公司资金链断裂,协议到期后未兑付投资人本金、未兑现股权转让承诺。共涉及投资人230余名,涉及投资款高达4200余万元。

 

二、作案手段  

陶某等人利用公司名义,通过组织路演、召开众筹大会等宣传形式向投资人宣传投资旅游服务项目、保本且获取公司股权,与投资人签订合同后,按投资比例转让公司股权给投资人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。

 

三、案件警示 

涉案公司往往在日常经营中,存在给众多群众特别是中老年群体集中授课、办公区周边张贴或在人员密集地区发放大量“高收益”投资理财类海报或广告传单等行为,夸大宣传、招揽生意,提醒和引导广大市民增强法律意识、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。

 

 

温馨提示

犯罪分子往往抓住投资者贪图小便宜和追求高利的心理,抓住一些投资者赌一把的心理,利用旅游、养老、养殖、投资等噱头,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投资者进行欺诈,导致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。在此敬告广大市民朋友们,国务院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。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,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。如遇到此类情况,一定要擦亮眼睛,提高自我防范意识,不要轻信,不要盲从,要理性选择投资渠道,远离非法集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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