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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|警示案例三:文化艺术品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

  作者:  来源:  发布时间:2024-06-21 09:09:52  浏览量:0

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|警示案例三:文化艺术品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

 

一、案情简介 

案情简介 

2015年7月,某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,以投资增值型艺术品资本产品为名,与投资人签订按照年息14%,按月返还,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的《实物艺术品资本产品销售合同书》,先后收取投资款共计约600余万元人民币。

 

二、作案手段  

该公司通过向投资人出售字画,并以字画作为抵押等手段,获取投资人信任,以出售字画掩盖其通过字画作为抵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,妄图以此逃避打击。

 

其中:

 

一是以销售收藏品的形式,但并不实际交付商品,协议约定为销售,但实际以收藏品作为抵押吸收资金。

 

二是收藏品实际价值明显低于投资金额,或收藏品本身就无价值。

 

三是以高额返息吸引客户。

 

三、案件警示 

对于打着投资增值型艺术品项目的旗号,来吸收资金的行为,投资者应该格外谨慎,不管犯罪分子以何种名义,须知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,投资人须自己承担风险,不贪小利,远离非法集资。

 

 

温馨提示

犯罪分子往往抓住投资者贪图小便宜和追求高利的心理,抓住一些投资者赌一把的心理,利用旅游、养老、养殖、投资等噱头,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投资者进行欺诈,导致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。在此敬告广大市民朋友们,国务院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。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,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。如遇到此类情况,一定要擦亮眼睛,提高自我防范意识,不要轻信,不要盲从,要理性选择投资渠道,远离非法集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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